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5民初621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浦珠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计8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