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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与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5民初621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公路管理站浦珠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京宁西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0元,减半收取计87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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