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和辽宁鹏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00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立堡东街57号。
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鹏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北太子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敬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沈阳黎东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辽宁鹏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8年7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辽宁鹏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16号凯旋门广场2#楼2-1-24-85号、2-1-23-81号、2-1-22-77号、2-1-19-65号、2-1-18-61号、2-1-17-57号、2-1-15-49号、2-1-13-41号8处房产(面积均为68.09平方米)进行评估、拍卖。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辽宁华阳资产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辽宁鹏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2018年10月16日辽宁华阳资产房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辽华房估报字【2018】第0907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1824812.00元。现评估报告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值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辽宁鹏轩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16号凯旋门广场2#楼2-1-24-85号、2-1-23-81号、2-1-22-77号、2-1-19-65号、2-1-18-61号、2-1-17-57号、2-1-15-49号、2-1-13-41号8处房产(面积均为68.09平方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砚田
审判员张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范越
书记员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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