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宝晶
审 判 员 王岩强
审 判 员 秦志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牛铎霖
书 记 员 刘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