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855号
申请人: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住所地:**省长春市九台区。
经营者:嵇国。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负责人:胡世贵。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九台区***恒建筑设备租赁服务站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353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