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新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81财保9号
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邹长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雉宇,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新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杜江红。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匡全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匡全明,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新蓥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匡全明名下8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大厦××栋××号××号的房屋对申请保全事项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新蓥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匡全明名下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新华大道华蓥市××大厦××栋××号××号【房屋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华国用(2016)第1××2号;房屋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华国用(2016)第1××1号】房屋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广安市华蓥力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小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蒋娅菊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