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雅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同创家装市场二楼203-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春华会馆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雅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民初6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其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超过诉讼费缴纳期间且未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怡
审 判 员 雅 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薛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