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民初2201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鑫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告:***,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现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0856931J,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现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