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财保6号
申请人:重庆道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翠屏路3号3-12-0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882388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2085693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重庆道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道同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16840元及利息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1684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重庆道同建材有限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道同建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16840元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816840元范围内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朱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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