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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派瑞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140号 原告:德州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大**新宜家园13号楼4**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派瑞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晶华大道26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一路北9号090002号(清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疆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四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派瑞环境保护监测有限公司、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德州鼎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