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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水滨与王水根、吉安市建设监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829民初503号
原告:樊水滨,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告:王水根,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
被告:吉安市建设监理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辉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水滨与被告王水根、吉安市建设监理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水滨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王水根先行支付20万元医药费。
本院认为,原告樊水滨的先予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水根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先行给付原告樊水滨医疗费2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毛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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