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8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诚义建筑器材租赁站。
被执行人:青岛一建集团永和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诚义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青岛一建集团永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 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