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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宣城市来宝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02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来宝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1802民初4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来宝钢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位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00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1元,本案执行费2948元。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网络总对总查控,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6179元,其中承担执行费2948元,其货款200700元与案件受理费2531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来宝钢材经营部。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现告知双方当事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