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2875号
原告:安徽天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滁州路**教师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300447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市辖区宣州区***文化站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原告安徽天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天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天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