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财保176号
申请人:***,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申请人: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街道文化站,经营点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向阳路西侧宣城柏庄B16幢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OALT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