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3961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街道文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0ALT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