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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3民初3961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街道文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MA2N0ALT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