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3民初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宣城市宣州区**乡**街道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浩犇建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