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黄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黄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7896号 原告:浙江黄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985073XA,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塘苗路18号(华星代产业园)2幢1701、1702、1703、2701、27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求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24500238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B1-20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黄氏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销售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同时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机构或向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案涉合同关于约定仲裁管辖的条款无效,但双方关于提交法院诉讼的管辖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存在无效情形。故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