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城投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徐金梅、鹰潭市城投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民初5199号
原告:徐金梅,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告:鹰潭市城投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MA37Q4WM52,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新诚创业北大道与鹰雄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杨佳,厂长。
原告徐金梅(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鹰潭市城投远大建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徐金梅承担。
审 判 员  张 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姝蕾
书 记 员  周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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