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67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尹中南路199号。
原告***与被告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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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颖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