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675某某与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1675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平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尹中南路199号。
原告***与被告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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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颖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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