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9478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12队。
法定代表人:华建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开发区河东经工业园尹中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杨太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秋惠,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0元,由吴江市永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洪永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