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4000号
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楼1层0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85TW6D。
法定代表人:闫军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妍,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514681181L。
法定代表人:申广辉。
第三人:河南阳城养生苑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办事处颍河路与福佑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057241315E。
法定代表人:陶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阳城养生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9元,减半收取2,284.5元,由原告河南九鼎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