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23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振海,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宝,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天阳,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豫龙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中昊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韩本宇,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多仓,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申广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瑛,紫荆山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邹振海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豫龙轩贸易有限公司、郑州绿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8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8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邹振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任 璐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赵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