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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巢南平、邵勤华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412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号天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8228621-2。
法定代表人蒋华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巢南平,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区。
被执行人邵勤华,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住常州市新**区区。
被执行人顾伟平,男,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常州,住常州市新**区北区。
被执行人李小妹,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常,住常州市新**区新北区。
被执行人冯加平,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沙舟,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市丹阳市吕城镇丹吕公路**侧构代码56780603-X。
法定代表人冯加平。
被执行人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区机构代码30216320-0。
法定代表人巢南平。
被执行人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区薛家镇薛冶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5105185-7。
法定代表人顾伟平。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和正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巢南平、邵勤华、顾伟平、李小妹、冯加平、沙舟、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常州市后肖宇虹铝幕墙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80640元及利息等。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偿1136607.52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为此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武嘉商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张玉宇
执行员  宋 超
执行员  李大岭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