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加平、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执恢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江艳,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冯加平,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巢立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巢南平,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邵勤华,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加平,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沙舟,女,1967年8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
常州市新北区宏源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冯加平、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巢南平、邵勤华、江苏洪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沙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4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64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24475元依法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两次查证,被执行人资金账户可供执行余额较少,本案已经执行到位208.0304万元,尚余利息部分未执行到位
车辆信息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被执行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有投资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中业已处置完毕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悬赏执行公告
本院已公开张贴悬赏执行公告,对其名下财产悬赏执行,截止2018年9月6日,尚未有财产举报反馈
现场查勘
被执行人所居住房产已经被本院拍卖,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411民初46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