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

陶国元与巢南平、邵勤华、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陶国元,男,1953年9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巢南平,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邵勤华,女,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工业集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021632003。
法定代表人:巢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陶国元与巢南平、邵勤华、常州平盛幕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11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多轮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作出(2017)苏0411执24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处置后,参与分配款项来院,依据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本案恢复执行。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情况再次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银资金余额较少,已冻结,期限至2021年4月8日,冻结金额较小,暂未扣划;









证券、保险





三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





三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企业、股权





三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企业、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





被执行人巢南平、邵勤华名下仅有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元丰宜家不动产正在本院他案中处置;









限高情况





被执行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其他





两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居住生活,去向不明,无法联系。





本案已发放执行款100000元,参与分配款546671.55元,收取执行费7947元。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记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人员下落,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11民初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柏 刚
审 判 员  赵 勇
审 判 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东升
书 记 员  章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