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24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执行人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通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WX4KY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41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即2020年9月7日起,以1416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用3732元,本案执行费2230***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