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告***、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687号 申请执行人告***,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执行人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01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WX4KY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军装修款76300元、支付违约金22880元,合计99180元。,案件受理费用2766元,本案执行费1429***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签字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没有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人员下落线索向本院提供,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奚无政 审判员  柏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