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1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7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75××××××××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男,199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执行人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通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WX4KY4Q。 法定代表人***。 ***与***、***、***、***、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1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装修款38557元、支付违约金24705.1元,合计63262.1元;常州全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装修款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号,银行存款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鲁RH03**号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41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桢煜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卞 凯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轮候查封了***名下鲁R×××**号车辆,期限自2020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