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

佛山市冠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马夕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执40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冠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三水大道**(F3)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684597236。

法定代表人:薛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塘东刘西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13951245D。

法定代表人:马夕根。

被执行人:马夕根,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冠恒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马夕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7民初60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款项2760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如下强制措施:

一、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扣划了被执行人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35.28元,该款项已退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查封了被执行人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D×××××号小汽车一台,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无法进行下一步处置。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1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若需要续封的,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四、经本院委托至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调查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回复资料显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本院通过佛山查控网及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向银行、车管、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本院已处置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7执40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黄焕容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