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

南京科远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与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驱动技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5780673424D,住所地南京市江宁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元辉,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1313951245D,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马夕根,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驱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远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瑞科乐高机电有限公司(瑞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书:瑞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科远公司支付货款15424元。判决生效后,瑞科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科远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申报财产、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D×××××林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查封该车辆,但未能发现和实际控制该车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于2020年4月2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执行人员于2020年4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新生路28号实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原在上述地址租赁场所经营,但现已不在该处,去向不明,该场所现已另行对外出租。
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再次提交网络查询,与之前查询一致。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冻结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仅发现其名下车牌号为苏D×××××林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因不知晓发现该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0191民初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群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吉航
书 记 员  孟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