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专心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专心机电有限公司、卢荣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东桥村埂东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QB0941。
法定代表人:凌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晗,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专心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河东路88号7幢-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NHQCMX9。
法定代表人:卢荣凤。
被执行人:卢荣凤,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金牛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专心机电有限公司、卢荣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常州市专心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308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执行人卢荣凤对被执行人常州市专心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878元,保全费4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48元。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少。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证券投资、保险投保信息。
车辆信息
已查封被执行人卢荣凤名下苏D3S920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被执行人常州市专心机电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工商、股权投资信息。
不动产
被执行人名下常州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高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提供。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11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柏刚
审 判 员 张振
审 判 员 倪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昊
书 记 员 张霖
附终本案件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案目前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如下:
已查封被执行人卢荣凤名下苏D3××××号车辆,查封期限二年,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17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前30日内向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