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裁 定 书
(2019)苏04执复2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惠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常州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建新,男,1957年1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承世杰,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伟。
被执行人:常州市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毛浩坤。
被执行人:姚文伟,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言中来。
被执行人:常州市常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伟。
第三人:常州老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姚幼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泽新,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玉玲,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404执异64号执行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慧民
审判员  王 臻
审判员  陈 倩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陶金沙
书记员叶小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