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04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承世杰,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伟军,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81569-1,住所地常州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伟。
被执行人: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8834-3,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毛浩坤。
被执行人:姚文伟,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98471-2,住所地常州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言中来。
被执行人常州市常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8413-8,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姚文伟。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姚文伟、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常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404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1、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万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开始按照月息4.666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27日,自2016年2月28日开始按照月息6.9999‰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2万元;3、被告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姚文伟、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常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姚文伟、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常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未主动履行。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本案分得2865542.73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404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文忠
审 判 员 王笑一
审 判 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钟沁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