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恢6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世杰,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西夏墅镇新口庄村委/div>
法定代表人:言中来。
被告: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漓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毛浩坤。
被告:赵仁良,男,1963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被告: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华山社区太湖西路**创业公寓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姚文伟。
被告:姚文伟,男,196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赵仁良、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文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万元,并自2015年11月21日开始按照月息7.1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2016年4月8日,自2016年4月9日开始按照月息10.7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实现债权费用241000元。三、被告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赵仁良、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文伟对被告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3968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26984元,由被告常州天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常州华东铸造科技有限公司、赵仁良、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文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遂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赵仁良银行存款6816.22元,划拨常州市常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37.06元,以上合计12853.28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若干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1年11月25日;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姚文伟名下位于本市新北区丽江××幢××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1日,本院暂无处置权;已查封被执行人赵仁良位于本市新北区××花园××幢××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1日,该房屋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赵仁良位于本市新北区××花园××号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姚文伟名下另有车牌为苏DY××**车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予查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上述冻结、查封措施到期前,申请执行人如果需要继续冻结、查封,应在到期日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所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对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404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丁 淼
审 判 员 代家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夏
书 记 员 谢丽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