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沃菲德电气有限公司

西安中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沃菲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411民初284号
原告:西安中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翠华南路**大唐商务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BWH2Q。
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俊,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沃菲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府琛商务广场******信用代码9132041159258407X3。
法定代表人:吕素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中传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沃菲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哲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东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电子称重仪表,共计60000元,合同签订后21天交货,合同成立后预付4万生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4万元预付款,但被告至今一直拒绝交付货物,也不退还预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已支付的预付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电子称重仪表,共计60000元,合同签订后21天交货,合同成立后预付4万生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4万元预付款,但被告至今一直拒绝交付货物,也不退还预付款。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处理。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中国银行付款回单等证据及到庭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与自认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依法应恢复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状态,故原告要求返还预付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的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权利和对本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关于诉讼费,应当按照谁败诉谁担诉讼费的原则承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4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哲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常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