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

周明华与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明华,男,195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179439XN。
法定代表人周淳慧,该公司总经理。
周明华申请执行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常州晶雪面粉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周明华工资款246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证券持有信息,经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
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他案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位于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88号的地上附属建筑物公告查封,但因原系租用村民自留地且未办理任何权证手续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对于上述位于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88号的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处置,本院正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和衔接,现暂未有妥善解决方案。
被执行人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因涉多件执行案件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当中,并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