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

吴美华与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吴美华,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淳慧,该公司总经理。
吴美华申请执行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存款信息
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账户内存款金额较小,本院已予以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价证券持有信息。
车辆信息
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查封的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投资股权
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至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限制高消费令名单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场调查
经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郭塘桥88号调查,被执行人现处于经营异常状态。
另,被执行人在本院另涉数十起执行案件,皆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现场调查照片、工作记载等予以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张 振
审 判 员  柏 刚
审 判 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 傲
书 记 员  陈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