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

朱文炎与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11执3002号之一
申请人朱文炎,男,195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冯家塘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468037745。
法定代表人吴振华,现去世。
被执行人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郭塘桥冯家塘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6179439XN。
法定代表人周淳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振华,男,1950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去世。
被执行人周淳慧,女,1947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沈其文,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吴美华,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
朱文炎申请执行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吴振华、周淳慧、沈其文、吴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11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吴振华、周淳慧应归还朱文炎借款2360000元及利息,沈其文、吴美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诉讼费1841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现停止经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除少量金额外无其他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信息,银行账户本院已经查封;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除吴振华外无车辆登记信息;经工商查询,无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常州市晶雪面粉有限公司、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位于新北区新桥镇××号的地上附属建筑物本院已经公告查封,但因原系租用村民自留地且未办理任何权证手续暂不符合处置条件,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对于上述位于新北区新桥镇××号的地上附属建筑物的处置,本院正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和衔接,现暂未有妥善解决方案;吴振华、周淳慧经调查,名下有位于清潭新村113幢乙单元101室不动产已经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该不动产系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唯一住房,本院非首封法院暂无处置权,待有权法院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吴振华名下有注册日期为2008年的别克汽车一辆本院已经查封,该车现去向不明;吴振华现已经去世;吴美华、沈其文名下共有的位于永红街道永红村委刘家村336号不动产上设置有抵押,系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唯一住房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本院非首封法院无处置权,待有权法院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处置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因涉多件执行案件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当中,并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11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八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李旭光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陈亚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