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

吴美华与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11民初5014号
原告:吴美华,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新桥镇郭塘桥**。
法定代表人:周淳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美华与被告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花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莫礼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美华,被告晶花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淳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至2016年工资共计216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从2011年1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在公司下属的剑兰鲜花店从事鲜花销售工作,一直在该公司工作了六年,由于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一直没有结算工资。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晶华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请无异议,被告确实是拖欠原告2011年至2016年的工资216000元。现在我们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只能等拆迁之后才有能力归还。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被告晶花公司向原告吴美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美华2011年工资叁万陆仟元整。2012年12月30日,被告晶花公司向原告吴美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美华2012年工资叁万陆仟元整。2013年12月30日,被告晶花公司向原告吴美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美华2013年工资叁万陆仟元整。2014年12月30日,被告晶花公司向原告吴美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美华2014年工资叁万陆仟元整。2015年12月30日,被告晶花公司向原告吴美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美华2015年工资叁万陆仟元整。2016年12月30日,被告晶花公司向原告吴美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美华2016年工资叁万陆仟元整。
另查明: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2011年1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从事鲜花销售,月工资为3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法定代表人系其嫂子,因被告公司资金困难,故自2011年1月起未支付原告任何工资至2016年12月底,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由工资单、欠条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结合原告提供的工资单、欠条、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被告晶花公司结欠原告吴美华工资216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工资。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1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美华工资21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苏晶花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礼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