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顾云峰与江苏中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戴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3534号
申请执行人:顾云峰,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95596711N,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春江镇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炜,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申请执行人顾云峰与被执行人江苏中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戴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顾云峰依据已生效的(2018)苏0281民初165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50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7540元,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过程中,本院完成了下列调查事项:
1、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通过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3、本院通过委托常州市中级人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信息;
4、此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1民初16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 林
审判员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