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与河南江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26民初3462号
原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MA73WFBH7C
住址:岷县岷阳镇启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立军,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江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32383923。
法定代表人:李嘉政。
原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江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送达地址,需向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原告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经本院告知后,在指定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公告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天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旭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