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2792号
原告: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军。
被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东风汽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