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4073号
原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专,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堂辉,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丽娜
打印:贺倩校对:贺倩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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