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416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十里棚村张上下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街特1号A栋2**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上五段村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4元,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