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416号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十里棚村张上下湾。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街特1号A栋2**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上五段村1栋1-4层。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珂(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4元,由原告******工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