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1951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春兰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道宜居路88号绿地青山香树花城C地块附14号。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3)鄂0107民初48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7083.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257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5月6日,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逾期利息为37659.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8074.7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申智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3539.5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