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4民初1251号
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15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5184942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特1号A栋2**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071327959。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上五段村一栋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61584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国机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汉福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璇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