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3168号
原告:西安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洪庆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行政主管
被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XX幢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西安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9元,原告西安天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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