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1506号
***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49932.5元、案件受理费52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责令其支付***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49932.5元、案件受理费52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9元。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本院予以划拨53752元至本院执行专户,在提转执行费649元后,申请执行人将剩余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15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275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案于2022年5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