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申46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女,1992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延长县。系***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富北高银26幢10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6民终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再无其他具体工作管理、不存在人身管理关系错误。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都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上班、下班、吃饭及当天的工作任务都是由被申请人安排管理,没有自主性,也不具备自主上下班的条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有具体工作管理,也有人身管理关系。(二)二审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十二、十五条的规定,及劳动部复函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规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间短,因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不能上班,自工作以来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工作,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为保证工程中季节性、临时性或突发性的工作事项,雇佣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当地村民进行施工,约定用工报酬为每天150元,工资按工时计算,按月进行结算,申请人对是否出工,出工时长具有自主性,不受被申请人考勤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无形成长久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该用工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特征。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 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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