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民初7837号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二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富北高银26幢109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商砼款38540元及利息23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从2021年4月16日开始向被告工地供应商砼,双方约定在结算后一个月内付清货款,而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未签订任何合同,也未发生任何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原告起诉被告陕西中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21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娜